机动车临界报废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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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2016年9月30日,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;自通告之日起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,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,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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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名称: 机动车临界报废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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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盖地域范围: 广东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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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2016年9月30日,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;自通告之日起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,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,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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